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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十款。公告事項:食品添加物應於產品之容器或外包裝明顯標示「產品登錄碼」字樣及其登錄碼。
預告訂定「食品添加物應明顯標示產品登錄碼」草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食品添加物應魚產品之容器或外包裝明顯標示「產品登錄碼」字樣及其登錄碼。本規定預定自106年1月1日施行,以產品產製日期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