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方式,須於包裝容器外表之明顯處依附表一之格式提供下列標示之內容:(一) 「營養標示」之標題。(二) 熱量。(三) 蛋白質含量。(四) 脂肪、飽和脂肪、反式脂肪含量。(五) 碳水化合物、糖含量。(六) 鈉含量。(七) 出現於營養宣稱中之其他營養素含量。(八) 廠商自願標示之其他營養素含量。
凡標有營養宣稱之市售包裝食品,即需提供其營養標示。標示項目: 1.「營養標示」之標題。 2.熱量。 3.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鈉之含量(註:此碳水化合物包括膳食纖維)。 4.其它出現於營養宣稱中之營養素含量。 5.廠商自願標示之其他營養素含量。
得免營養標示之包裝食品規定草案總說明 為使國內包裝食品營養標示制度得以順利推動及落實,並考量實務上及國際間趨勢,針對部分食品具有標示上之困難,或是單一成分、營養成分微量之食品,實無提供營養標示之必要性及意義性,衛生福利部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三條,爰擬具「得免營養標示之包裝食品規定」草案,全文計三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