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度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財團法人台灣優良農產品發展協會』審查;行業務種類、項目及範圍:辦理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之新案、書函換發、補發、展延、轉移、註銷與登記事項變更等業務委託審查,及辦理外銷食品添加物英文證明、加工衛生證明、檢驗報告、自由銷售證明等業務。
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方式,須於包裝容器外表之明顯處依附表一之格式提供下列標示之內容:(一) 「營養標示」之標題。(二) 熱量。(三) 蛋白質含量。(四) 脂肪、飽和脂肪、反式脂肪含量。(五) 碳水化合物、糖含量。(六) 鈉含量。(七) 出現於營養宣稱中之其他營養素含量。(八) 廠商自願標示之其他營養素含量。
食品添加物之通用名稱總說明: 依據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修正公布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食品添加物名稱,其標示應以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之名稱或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通用名稱為之
本規定適用於產品外包裝標示果蔬名稱(含品名)或標明果蔬圖示(樣),且直接供飲用之包裝飲料。果蔬汁總含量達百分之十以上者,應符合下列規定;果蔬汁總含量未達百分之十者,除內容物名稱外,不得標示果蔬汁或等同意義字樣...
訂定「包裝奶精產品之品名標示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一日生效。包裝產品品名標示宣稱為「奶精」,其內容物不含乳者,應於品名之後明顯加註「不含乳(奶)」;乳含量未達百分之五十者,應於品名之後加註「非乳(奶)為主」。前述加註字體應與品名字體大小一致。
依據對咖啡因攝取之安全評估資料,一般人如謹守均衡飲食的原則,適量飲用含咖啡因飲料(每日咖啡因總量300mg以下),尚不致構成不良影響;惟兒童若攝取較多咖啡因,可能導致暫時性的亢奮、焦躁等行為異常現象,對於孕婦、哺乳婦女,也應限制其咖啡因攝取量,以免影響其胎兒及所撫育嬰兒之健康。
新修正的果汁標示國家標準將上路施行。未來,業者必須在果汁標章下方「正面、顯著」的位置標示「原汁含有率」,否則將依食品衛生管理法處罰。特別像是橘子汽水、葡萄汽水、蘋果西打等,未含果汁成分,卻以水果命名的飲料,極易誤導消費者,消保會也要求,未來這類飲料需在標章下方標示「無果汁」或是「果汁成分零」等字樣,以正視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