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物之通用名稱總說明: 依據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修正公布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食品添加物名稱,其標示應以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之名稱或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通用名稱為之
選購樣品,請到台灣香料網樣品區
食品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業於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九日修正公布,另於一百零三年二月五日再次修正部分條文及修正本法名稱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其施行細則亦應配合修正,爰修正「食品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計二十八條,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修正名稱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二、增列本法所稱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之定義。(修正條文第二條)三、增列本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之准用許可字號之意涵。(修正條文第三條)四、食品及食品添加物之品名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名稱,無規定者,得自定名稱,惟該名稱應能充分反映其本質或用途。(修正條文第六條及第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