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物之通用名稱總說明: 依據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修正公布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食品添加物名稱,其標示應以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之名稱或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通用名稱為之
- 向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修正「食品添加物聚麩胺酸鈉使用範圍及限量」及「食品添加物羧甲基纖維素鈉規格標準」。附修正「食品添加物聚麩胺酸鈉使用範圍及限量」及「食品添加物羧甲基纖維素鈉規格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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