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稱驗證,指對食品業者之作業場所、原料驗收、製程與品質、倉儲及其他衛生安全相關管理系統,查核證明其符合本法及相關法規規定所進行之程序。
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八條第五項。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之食品業者:辦理工廠登記且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食品製造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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