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原料蘆薈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
訂定「食品原料蘆薈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發布日期:2022-03-17】
發布單位:食品組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11300320號
主旨:訂定「食品原料蘆薈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公告事項:訂定「食品原料蘆薈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如附件。
訂定「食品原料蘆薈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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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訂定之。
二、供食品原料使用之蘆薈,限 Aloe vera 及 Aloe ferox 品種之葉,且應確實完全去皮後,始得加工使用。
三、使用前點蘆薈葉作為原料之食品,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 所含蘆薈素(aloin)為 10 ppm以下。
- (二) 標示「孕婦忌食」之警語字樣;產品檢具經驗機構所含「蘆薈素」量低於 1 ppm1 之分析證明者,得免標前述之警語。
四、本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本規定施行前,已使用蘆薈作為原料之食品,得繼續販賣至其有效日期屆至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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