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草案係針對原規定中「茶、咖啡及可可以外之飲料」,若含咖啡因,其咖啡因含量不得超過「200ppm」之上限,修正為 「320ppm」,同時要求該類飲料須標示咖啡因含量。另配合行政程序法規定,將該標準內容條文化,明定本標準之法源依據及施行日期。
「咖啡因(caffeine)」,依現行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規定,僅得添加於可樂作調味劑使用,用量以食品中咖啡因之總含量計為0.2g/kg以下。對於使用天然含有咖啡因原料(例如茶、咖啡、可可抽出物)之食品,則不受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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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草案係針對原規定中「茶、咖啡及可可以外之飲料」,若含咖啡因,其咖啡因含量不得超過「200ppm」之上限,修正為 「320ppm」,同時要求該類飲料須標示咖啡因含量。另配合行政程序法規定,將該標準內容條文化,明定本標準之法源依據及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