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於今(五)日第二八八九次會議中審查通過本署所提「健康食品管理法」修正草案,將儘速送請立法院審議。院長並指示本署,積極與立法院各黨團溝通協調,儘早完成立法程序,以提升健康食品的管理成效。
「健康食品管理法」於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三日總統公布,同年八月三日施行以來,在抑制許多浮濫及誇大不實之食品廣告,對於維護國民健康,保障消費者權益方面,確有相當的成效。本署累積了五年實務經驗,為期制度更健全,經廣徵各界意見、通盤檢討後,爰擬具修正草案報院。
本草案之修正要點如次:
(一)刪除特殊營養素之概念:國際間對於營養素有其公認之定義,而對於特殊營養素則在任何法規資料或科學文獻中,未曾見其明確之定義,故宜將之視為具有保健功效之成分,由保健功效方面規範之。
(二)確定保健功效範圍:健康食品重要特徵之一,在於保健功效之標示或廣告。為落實本法規範意旨,並使人民知所遵循,爰改由中央主管機關事先公告,以明確規定保健功效之範圍,未來健康食品有關保健功效之標示或廣告,並應依查驗登記之內容為之,不得超過許可範圍。
(三)修正改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作為健康食品許可證之發給條件:一為產品功效評估試驗審查;一為成分規格審查。
(四)修正重新評估制度,增列產品安全發生疑義時亦得重新評估。
(五)對於輸入之健康食品,以原製造國產品製造作業規範及我國良好作業規範標準,從嚴要求其產製規範。
(六)參照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除抽驗健康食品外,擴大對象至抽查業者之作業衛生及紀錄,並得查扣紀錄,以追查比對涉嫌違規之案件。
(七)參照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將一般食品違反規定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或具有保健功效者之處罰修正為行政罰鍰。該草案之通過,將促使健康食品之管理邁向新的里程,相信能為政府、業者及消費者創造三贏之契機。
行政院通過之草案可參閱http://food.fda.gov.tw
發表你對這篇文章的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