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修正「宣稱含果蔬汁之市售包裝飲料標示規定」 【發布日期:2014-03-04】 :食品組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31300643號
主旨:修正「宣稱含果蔬汁之市售包裝飲料標示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及第二項。
公告事項:修正「宣稱含果蔬汁之市售包裝飲料標示規定」。
宣稱含果蔬汁之市售包裝飲料標示規定 中華民國 102年 10 月 2日部授食字第 1021350410號公告發布
中華民國 103年 3月 3 日部授食字第 1031300643號公告修正發布
一、本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及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規定適用於產品外包裝標示果蔬名稱(含品名)或標明果蔬圖示(樣),且直接供飲用之包裝飲料。
三、果蔬汁總含量達百分之十以上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於外包裝正面處顯著標示原汁含有率。
(二)由二種以上果蔬汁混合而成,且品名標示為果蔬汁者,尚須符合下列規定:
1.品名揭露全部果蔬名稱,其名稱應依含量多寡由高至低依序標示。
2.品名未揭露全部果蔬名稱,應於品名或外包裝正面處顯著標示「綜合果(蔬)汁」、「混合果(蔬)汁」或等同意義字樣。
四、果蔬汁總含量未達百分之十者,除內容物名稱外,不得標示果蔬汁或等同意義字樣,並應於外包裝正面處顯著標示「果(蔬)汁含量未達百分之十」或等同意義字樣,或直接標示其原汁含有率。
五、未含果蔬汁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於產品外包裝正面顯著處標示「無果(蔬)汁」或等同意義字樣。
(二)產品品名含果蔬名稱者,並應於品名中標示「口味」、「風味」或等同意義字樣。
六、應於外包裝正面顯著處標示之原汁含有率、「綜合果(蔬)汁」、「混合果(蔬)汁」、「果(蔬)汁含量未達百分之十」、「無果(蔬)汁」或等同意義字樣,其字體顏色應與底色明顯不同,長寬應符合下表規定。
產品體積(mL) 字體長寬(cm)
150以下 各0.3以上
151至300 各0.5以上
301至600 各0.8以上
601以上 各1.2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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