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各類含有咖啡因成分且有容器或包裝之飲料應標示警語之草案
行政院衛生署 公告
機關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愛國東路100號
傳 真:(02)23929723
聯絡人及電話:王慧英(02)23210151轉353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9月8日
發文字號:衛署食字第0940405530號
主旨:預告各類含有咖啡因成分且有容器或包裝之飲料應標示警語之草案。
公告事項:
一、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二、訂定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
三、依據對咖啡因攝取之安全評估資料,一般人如謹守均衡飲食的原則,適量飲用含咖啡因飲料(每日咖啡因總量300mg以下),尚不致構成不良影響;惟兒童若攝取較多咖啡因,可能導致暫時性的亢奮、焦躁等行為異常現象,對於孕婦、哺乳婦女,也應限制其咖啡因攝取量,以免影響其胎兒及所撫育嬰兒之健康。
四、另近來亦有民眾食用含咖啡因飲料過量,發生心悸、焦慮及失眠症狀而求醫之報導。
五、為加強管理,本署擬要求各類含有咖啡因成分且有容器或包裝之飲料,均標示以下警語:「一般人每天攝取咖啡因總量應低於300mg,孩童、懷孕及哺乳婦女與對咖啡因敏感者不宜飲用」。藉由提供清楚之咖啡因相關資訊,作為民眾選購及飲用該類產品之參考,以避免不當飲用而影響健康之情形發生。
六、前開草案內容,任何人有意見,得於本(94)年11月10日前,將意見送達行政院衛生署(地址:台北市愛國東路100號),逾期視同無意見。
副本:財政部關稅總局、財政部基隆關稅局、財政部台北關稅局、財政部台中關稅局、財政部高雄關稅局、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經濟部工業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行政院南部聯合服務中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國家運動選手訓練中心、各縣市政府衛生局、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中華民國體育學會、中華民國健美協會、台灣運動生理暨體能學會、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中華穀類食品工業技術研究所、台灣食品科學技術學會、中華民國健康食品協會、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中華民國營養師公會聯合會、財團法人CAS優良農產品發展協會、台灣區罐頭食品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糖果餅乾麵食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蔬果加工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蜜餞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製茶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製冰冷凍冷藏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飲料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植物油製煉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麥粉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紅糖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味精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乳品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冷凍蔬果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冷凍食品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冷凍肉類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冷凍水產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米穀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玉米類製品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大麥類製品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人造奶油工業同業公會、台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台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高雄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中華民國營養食品協會、中華民國直銷協會、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本署醫院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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