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調味劑類食品添加物「咖啡因(caffeine)」之使用範圍及限量修正草案
行政院衛生署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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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9月8日
發文字號:衛署食字第0940405531號
附件:食品添加物「咖啡因(caffeine)」之使用範圍及限量修正草案
主旨:預告調味劑類食品添加物「咖啡因(caffeine)」之使用範圍及限量修正草案,如附件。
公告事項:
一、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二、修正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二條規定。
三、「咖啡因(caffeine)」,依現行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規定,僅得添加於可樂作調味劑使用,用量以食品中咖啡因之總含量計為0.2g/kg以下。對於使用天然含有咖啡因原料(例如茶、咖啡、可可抽出物)之食品,則不受此限。
四、本署參考量歐美紐澳各國對提神飲料使用咖啡因之安全性評估及有關規定,並考量市場對提神飲料需求情形,擬開放咖啡因添加於飲料中,用量為飲料中咖啡因總含量為320 mg/kg(320ppm)以下。
五、對於前開草案內容,任何人有意見,得於本(94)年11月10日前,將意見送達行政院衛生署(地址:台北市愛國東路100號),逾期視同無意見。
副本:財政部關稅總局、財政部基隆關稅局、財政部台北關稅局、財政部台中關稅局、財政部高雄關稅局、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經濟部工業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行政院南部聯合服務中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各縣市政府衛生局、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中華穀類食品工業技術研究所、台灣食品科學技術學會、中華民國健康食品協會、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中華民國營養師公會聯合會、財團法人CAS優良農產品發展協會、台灣區罐頭食品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糖果餅乾麵食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蔬果加工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蜜餞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製茶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製冰冷凍冷藏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飲料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植物油製煉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麥粉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紅糖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味精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乳品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冷凍蔬果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冷凍食品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冷凍肉類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冷凍水產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米穀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玉米類製品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大麥類製品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人造奶油工業同業公會、台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台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高雄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中華民國營養食品協會、中華民國直銷協會、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本署醫院管理委員會
黃鈺仁2017/08/21 15:46:24
有賣咖啡因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