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廢止「應標示營養成分及含量之食品類別」草案 【發布日期:2014-04-01】 :食品組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31300359號
主旨:預告廢止「應標示營養成分及含量之食品類別」之法律授權依據及「應標示營養成分及含量之食品類別」。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廢止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三條。
三、「應標示營養成分及含量之食品類別」原公告及廢止理由,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網址:http://www.mohw.gov.tw)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網址:http://www.fda.gov.tw)。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於公報之次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371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401@fd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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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標示營養成分及含量之食品類別廢止理由內容如下:
為使國內包裝食品營養標示制度得以順利推動及落實,並考量實務上及國際間趨勢,針對部分食品具有標示上之困難,或是單一成分、營養成分微量之食品,實無提供營養標示之必要性及意義性,本部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重新訂定「得免營養標示之包裝食品規定」草案,爰辦理廢止一百零二年九月十日部授食字第一二一三五三六六號「應標示營養成分及含量之食品類別」之法律授權依據、一百零一年八月九日署授食字第一一一三一三八五號「應標示營養成分及含量之食品類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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