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訂定「得免營養標示之包裝食品規定」草案 【發布日期:2014-04-01】 :食品組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31300358號
主旨:預告訂定「得免營養標示之包裝食品規定」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三條。
三、「得免營養標示之包裝食品規定」草案總說明及逐點說明,如附件。本案另刊載於本部網站(網址:http://www.mohw.gov.tw)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網址:http://www.fda.gov.tw)。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於公報之次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逾期視同無意見。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8000轉7371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401@fda.gov.tw
檔案下載
得免營養標示之包裝食品規定草案總說明
為使國內包裝食品營養標示制度得以順利推動及落實,並考量實務上及國際間趨勢,針對部分食品具有標示上之困難,或是單一成分、營養成分微量之食品,實無提供營養標示之必要性及意義性,衛生福利部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三條,爰擬具「得免營養標示之包裝食品規定」草案,全文計三點,其訂定要點如下:
一、訂定之法源依據。(草案第一點)
二、得免營養標示之包裝食品規定。(草案第二點)
三、自願提供營養標示者之規定。(草案第三點)
發表你對這篇文章的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