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院衛生署 令
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署授食字第0991304034號
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
附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
署長 楊志良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局長決行
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修正規定
附表一: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
第(八)類 營養添加劑
編號:133
品名:葉黃素 lutein
使用範圍及限量:
1、型態屬膠囊狀、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在每日食用量中,其lutein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30 mg。
2、其他一般食品,在每日食用量或每300g食品(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中,其lutein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9 mg。
使用限制:限於補充食品中不足之營養素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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