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食品添加物、特殊營養食品及乳品加工食品業者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並自即日生效。
【發布日期:2015-06-05】 :風險管理組
【發布日期:2015-06-05】 :風險管理組
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41102901號
主旨: 訂定「食品添加物、特殊營養食品及乳品加工食品業者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八條第五項。
公告事項: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之食品業者:
一、經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八條第二項公告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乳品加工食品業。
二、辦理工廠登記之食品添加物製造業。
三、辦理工廠登記之特殊營養食品製造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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