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生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七條第四項。一、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一)經公告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並辦理工廠登記之水產品食品業、肉類加工食品業及乳品加工食品業。(二)所有食品添加物之製造及輸入業者。(三)取得查驗登記許可之特殊營養食品業者。
甜味劑(Sweeteners)賦予食品或飼料以甜味的食物添加物。按其來源可分為天然甜味劑和人工合成甜味劑(即為代糖);按其營養價值分為營養性甜味劑和非營養性甜味劑;按其化學結構和性質分為糖類和非糖類甜味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