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蔬汁總含量達百分之十以上者,應符合下列規定:應於外包裝正面處顯著標示原汁含有率。果蔬汁總含量未達百分之十者,除內容物名稱外,不得標示果蔬汁或等同意義字樣,並應於外包裝正面處顯著標示「果(蔬)汁含量未達百分之十」或等同意義字樣...
鑒於一百零三年二月五日修正公布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名稱變更,爰配合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之授權依據。另並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修正八項膨脹劑之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以供遵循。
為使國內包裝食品營養標示制度得以順利推動及落實,並考量實務上及國際間趨勢,針對部分食品具有標示上之困難,或是單一成分、營養成分微量之食品,實無提供營養標示之必要性及意義性,本部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重新訂定「得免營養標示之包裝食品規定」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