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預告訂定「應建立食品及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草案。(一)肉類加工食品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二)乳品加工食品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三)水產品食品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四)餐盒食品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五)食品添加物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六)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之輸入業者。
食品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業於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九日修正公布,另於一百零三年二月五日再次修正部分條文及修正本法名稱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其施行細則亦應配合修正,爰修正「食品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計二十八條,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修正名稱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二、增列本法所稱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之定義。(修正條文第二條)三、增列本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之准用許可字號之意涵。(修正條文第三條)四、食品及食品添加物之品名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名稱,無規定者,得自定名稱,惟該名稱應能充分反映其本質或用途。(修正條文第六條及第十三條)
本草案係針對原規定中「茶、咖啡及可可以外之飲料」,若含咖啡因,其咖啡因含量不得超過「200ppm」之上限,修正為 「320ppm」,同時要求該類飲料須標示咖啡因含量。另配合行政程序法規定,將該標準內容條文化,明定本標準之法源依據及施行日期。
預告訂定「食品添加物應明顯標示產品登錄碼」草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食品添加物應魚產品之容器或外包裝明顯標示「產品登錄碼」字樣及其登錄碼。本規定預定自106年1月1日施行,以產品產製日期為準。
得免營養標示之包裝食品規定草案總說明 為使國內包裝食品營養標示制度得以順利推動及落實,並考量實務上及國際間趨勢,針對部分食品具有標示上之困難,或是單一成分、營養成分微量之食品,實無提供營養標示之必要性及意義性,衛生福利部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三條,爰擬具「得免營養標示之包裝食品規定」草案,全文計三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