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預告訂定「應建立食品及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草案。(一)肉類加工食品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二)乳品加工食品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三)水產品食品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四)餐盒食品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五)食品添加物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六)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之輸入業者。
新的香味化合物不斷地被發現;世界各國加強對食用香料的研究開發;研究食品特徵香味化合物的前體對於開發新香料具有重要意義;香味化合物的前體在食品加工過程中的變化及其機理的研究,為反應型香料的理論研究和進一步發展提供了不同的模型,也為反應型食品香料安全性評估提出了研究方向。
本草案係針對原規定中「茶、咖啡及可可以外之飲料」,若含咖啡因,其咖啡因含量不得超過「200ppm」之上限,修正為 「320ppm」,同時要求該類飲料須標示咖啡因含量。另配合行政程序法規定,將該標準內容條文化,明定本標準之法源依據及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