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草案係針對原規定中「茶、咖啡及可可以外之飲料」,若含咖啡因,其咖啡因含量不得超過「200ppm」之上限,修正為 「320ppm」,同時要求該類飲料須標示咖啡因含量。另配合行政程序法規定,將該標準內容條文化,明定本標準之法源依據及施行日期。
預告訂定「食品添加物應明顯標示產品登錄碼」草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食品添加物應魚產品之容器或外包裝明顯標示「產品登錄碼」字樣及其登錄碼。本規定預定自106年1月1日施行,以產品產製日期為準。
得免營養標示之包裝食品規定草案總說明 為使國內包裝食品營養標示制度得以順利推動及落實,並考量實務上及國際間趨勢,針對部分食品具有標示上之困難,或是單一成分、營養成分微量之食品,實無提供營養標示之必要性及意義性,衛生福利部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三條,爰擬具「得免營養標示之包裝食品規定」草案,全文計三點
甘胺酸亞鐵(Ferrous Bisglycinate Chelate)一般食品,在每日食用量或每300g食品(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中,其鐵之總含量不得高於22.5mg。限於補充食品中不足之營養素時使用。
果蔬汁總含量達百分之十以上者,應符合下列規定:應於外包裝正面處顯著標示原汁含有率。果蔬汁總含量未達百分之十者,除內容物名稱外,不得標示果蔬汁或等同意義字樣,並應於外包裝正面處顯著標示「果(蔬)汁含量未達百分之十」或等同意義字樣...
為使國內包裝食品營養標示制度得以順利推動及落實,並考量實務上及國際間趨勢,針對部分食品具有標示上之困難,或是單一成分、營養成分微量之食品,實無提供營養標示之必要性及意義性,本部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重新訂定「得免營養標示之包裝食品規定」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