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第(八)類營養添加劑,編號:133,品名:葉黃素 lutein使用範圍及限量
修正「食品添加物聚麩胺酸鈉使用範圍及限量」及「食品添加物羧甲基纖維素鈉規格標準」。附修正「食品添加物聚麩胺酸鈉使用範圍及限量」及「食品添加物羧甲基纖維素鈉規格標準」
第二次預告訂定「應建立食品及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草案。(一)肉類加工食品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二)乳品加工食品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三)水產品食品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四)餐盒食品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五)食品添加物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六)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之輸入業者。
食品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業於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九日修正公布,另於一百零三年二月五日再次修正部分條文及修正本法名稱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其施行細則亦應配合修正,爰修正「食品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計二十八條,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修正名稱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二、增列本法所稱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之定義。(修正條文第二條)三、增列本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之准用許可字號之意涵。(修正條文第三條)四、食品及食品添加物之品名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名稱,無規定者,得自定名稱,惟該名稱應能充分反映其本質或用途。(修正條文第六條及第十三條)
開放輔酵素Q10(Coenzyme Q10)供為食品原料,為每日食用限量為30mg以下,且應同時加標警語,以提供消費者參考。添加輔酵素Q10(Coenzyme Q10)之食品,須以中文顯著標示「15歲以下小孩、懷孕或哺乳期間婦女及服用warfarin類藥物之病患不宜食用」等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