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業於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九日修正公布,另於一百零三年二月五日再次修正部分條文及修正本法名稱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其施行細則亦應配合修正,爰修正「食品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計二十八條,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修正名稱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二、增列本法所稱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之定義。(修正條文第二條)三、增列本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之准用許可字號之意涵。(修正條文第三條)四、食品及食品添加物之品名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名稱,無規定者,得自定名稱,惟該名稱應能充分反映其本質或用途。(修正條文第六條及第十三條)
新的香味化合物不斷地被發現;世界各國加強對食用香料的研究開發;研究食品特徵香味化合物的前體對於開發新香料具有重要意義;香味化合物的前體在食品加工過程中的變化及其機理的研究,為反應型香料的理論研究和進一步發展提供了不同的模型,也為反應型食品香料安全性評估提出了研究方向。
本草案係針對原規定中「茶、咖啡及可可以外之飲料」,若含咖啡因,其咖啡因含量不得超過「200ppm」之上限,修正為 「320ppm」,同時要求該類飲料須標示咖啡因含量。另配合行政程序法規定,將該標準內容條文化,明定本標準之法源依據及施行日期。
預告訂定「食品添加物應明顯標示產品登錄碼」草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食品添加物應魚產品之容器或外包裝明顯標示「產品登錄碼」字樣及其登錄碼。本規定預定自106年1月1日施行,以產品產製日期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