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度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財團法人台灣優良農產品發展協會』審查;行業務種類、項目及範圍:辦理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之新案、書函換發、補發、展延、轉移、註銷與登記事項變更等業務委託審查,及辦理外銷食品添加物英文證明、加工衛生證明、檢驗報告、自由銷售證明等業務。
依據對咖啡因攝取之安全評估資料,一般人如謹守均衡飲食的原則,適量飲用含咖啡因飲料(每日咖啡因總量300mg以下),尚不致構成不良影響;惟兒童若攝取較多咖啡因,可能導致暫時性的亢奮、焦躁等行為異常現象,對於孕婦、哺乳婦女,也應限制其咖啡因攝取量,以免影響其胎兒及所撫育嬰兒之健康。
新修正的果汁標示國家標準將上路施行。未來,業者必須在果汁標章下方「正面、顯著」的位置標示「原汁含有率」,否則將依食品衛生管理法處罰。特別像是橘子汽水、葡萄汽水、蘋果西打等,未含果汁成分,卻以水果命名的飲料,極易誤導消費者,消保會也要求,未來這類飲料需在標章下方標示「無果汁」或是「果汁成分零」等字樣,以正視聽。
「健康食品管理法」於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三日總統公布,同年八月三日施行以來,在抑制許多浮濫及誇大不實之食品廣告,對於維護國民健康,保障消費者權益方面,確有相當的成效。本署累積了五年實務經驗,為期制度更健全,經廣徵各界意見、通盤檢討後,爰擬具修正草案報院。
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草案,修正內容:合成矽酸鎂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
食品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業於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九日修正公布,另於一百零三年二月五日再次修正部分條文及修正本法名稱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其施行細則亦應配合修正,爰修正「食品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計二十八條,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修正名稱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二、增列本法所稱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之定義。(修正條文第二條)三、增列本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之准用許可字號之意涵。(修正條文第三條)四、食品及食品添加物之品名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名稱,無規定者,得自定名稱,惟該名稱應能充分反映其本質或用途。(修正條文第六條及第十三條)
本草案係針對原規定中「茶、咖啡及可可以外之飲料」,若含咖啡因,其咖啡因含量不得超過「200ppm」之上限,修正為 「320ppm」,同時要求該類飲料須標示咖啡因含量。另配合行政程序法規定,將該標準內容條文化,明定本標準之法源依據及施行日期。
果蔬汁總含量達百分之十以上者,應符合下列規定:應於外包裝正面處顯著標示原汁含有率。果蔬汁總含量未達百分之十者,除內容物名稱外,不得標示果蔬汁或等同意義字樣,並應於外包裝正面處顯著標示「果(蔬)汁含量未達百分之十」或等同意義字樣...
鑒於一百零三年二月五日修正公布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名稱變更,爰配合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之授權依據。另並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修正八項膨脹劑之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以供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