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飲料類衛生標準」草案
行政院衛生署 公告
機關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愛國東路100號
傳 真:(02)23929723
聯絡人及電話:王慧英(02)23210151轉353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9月8日
發文字號:衛署食字第0940405532號
附件:草案
主旨:預告「飲料類衛生標準」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二、訂定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0條規定。
三、本草案係針對原規定中「茶、咖啡及可可以外之飲料」,若含咖啡因,其咖啡因含量不得超過「200ppm」之上限,修正為 「320ppm」,同時要求該類飲料須標示咖啡因含量。另配合行政程序法規定,將該標準內容條文化,明定本標準之法源依據及施行日期。
四、本署參考歐美紐澳各國對飲料使用咖啡因之安全性評估及有關規定,市場對提神飲料需求情形,擬修正「茶、咖啡及可可以外之飲料」之咖啡因含量上限為320ppm,另一方面為提醒民眾在選購及飲用該等飲料,注意避免過量攝取,擬要求業者在產品上加標咖啡因含量及警語。有關措施,除本訂定案外,擬配合另行公告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中咖啡因之用量上限,及強制標示警語之規定。
五、對於前開草案內容,任何人有意見,請於本(94)年11月10日前,將意見送達行政院衛生署(地址:台北市愛國東路100號),逾期視同無意見。
副本:財政部關稅總局、財政部基隆關稅局、財政部台北關稅局、財政部台中關稅局、財政部高雄關稅局、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經濟部工業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行政院南部聯合服務中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各縣市政府衛生局、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中華穀類食品工業技術研究所、台灣食品科學技術學會、中華民國健康食品協會、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中華民國營養師公會聯合會、財團法人CAS優良農產品發展協會、台灣區罐頭食品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糖果餅乾麵食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蔬果加工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蜜餞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製茶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製冰冷凍冷藏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飲料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植物油製煉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麥粉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紅糖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味精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乳品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冷凍蔬果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冷凍食品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冷凍肉類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冷凍水產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米穀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玉米類製品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大麥類製品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人造奶油工業同業公會、台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台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高雄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中華民國營養食品協會、中華民國直銷協會、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本署醫院管理委員會(均含附件)
附加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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