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預告訂定「應建立食品及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草案。(一)肉類加工食品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二)乳品加工食品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三)水產品食品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四)餐盒食品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五)食品添加物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六)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之輸入業者。
訂定「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生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七條第四項。一、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一)經公告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並辦理工廠登記之水產品食品業、肉類加工食品業及乳品加工食品業。(二)所有食品添加物之製造及輸入業者。(三)取得查驗登記許可之特殊營養食品業者。
食品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業於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九日修正公布,另於一百零三年二月五日再次修正部分條文及修正本法名稱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其施行細則亦應配合修正,爰修正「食品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計二十八條,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修正名稱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二、增列本法所稱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之定義。(修正條文第二條)三、增列本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之准用許可字號之意涵。(修正條文第三條)四、食品及食品添加物之品名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名稱,無規定者,得自定名稱,惟該名稱應能充分反映其本質或用途。(修正條文第六條及第十三條)
食藥署今天下午舉辦「登錄制度起步走,食添產品為起首」記者會,繼要求國內食品添加物製造、加工或輸入業者,必須完成登錄,才能製造、加工或輸入之後,進一步宣布自今年10月1日起,未完成登錄的食品添加物販售業者,連販售都不准。
訂定「製造、加工、調配、改裝、輸入或輸出『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收載之單方食品添加物(香料除外),應辦理查驗登記」。複方食品添加物係指將單方食品添加物與其他單方食品添加物或作為輔料之食品原料進行物理方式混合,製成具有「食品添加物」功能
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方式,須於包裝容器外表之明顯處依附表一之格式提供下列標示之內容:(一) 「營養標示」之標題。(二) 熱量。(三) 蛋白質含量。(四) 脂肪、飽和脂肪、反式脂肪含量。(五) 碳水化合物、糖含量。(六) 鈉含量。(七) 出現於營養宣稱中之其他營養素含量。(八) 廠商自願標示之其他營養素含量。
鑒於一百零三年二月五日修正公布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名稱變更,爰配合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之授權依據。另並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修正八項膨脹劑之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以供遵循。